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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 四類犯罪行為
四類犯罪行為
一、分裂國家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1.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2.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交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國安法實施後,不容許有分裂國家的行為。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4.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壞立法會大樓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三、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3.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4.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5.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達政治目的破壞交通設施屬於恐怖活動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最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四、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1.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2.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3.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4.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觸犯上述罪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觸犯《香港國安法》後果嚴重
重點解說
《香港國安法》針對的四項罪行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國安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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